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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孫浩偉

原告
郭淑緣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向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律師
被告
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4萬3,0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9萬3,048元(計算式:15,750,000元+343,048元=16,09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750,000元 115年2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159/365) 5% 343,04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