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郭淑緣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向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寧律師
- 被告
- 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家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4萬3,0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9萬3,048元(計算式:15,750,000元+343,048元=16,09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750,000元 115年2月20日 115年7月28日 (159/365) 5% 343,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