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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