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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皓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業已給付簽約金新臺幣1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