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
- 聲請人
- 永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