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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聲請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31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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