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賢
- 訴訟代理人
- 郭維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豪律師
- 被告
-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72,740元,及其中1,609,978元部分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其中894,432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其餘268,33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69,76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77萬2,740元) 1 利息 160萬9,978元 111年6月24日 115年6月24日 (4+1/365) 5% 32萬2,216.14元 2 利息 89萬4,432元 111年10月5日 115年6月24日 (3+263/365) 5% 16萬6,388.86元 3 利息 26萬8,330元 114年11月8日 115年6月24日 (229/365) 5% 8,417.48元 小計 49萬7,022.48元 合計 326萬9,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