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58號
- 原告
-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開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44,164,7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316萬5,455元) 1 利息 4,316萬5,455元 115年2月3日 115年7月21日 (169/365) 5% 99萬9,309.85元 小計 99萬9,309.85元 合計 4,416萬4,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