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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之星高爾夫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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