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94號
- 原告
-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80,13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7,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16,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