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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曉君
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曉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相關卷證確認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其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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