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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秀惠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秀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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