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政頡
- 代理人
-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未附委任狀)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陳鴻興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陳鴻興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