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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抗告人
歐那緹智能聯創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1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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