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歐那緹智能聯創電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凱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