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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承漢
原告
好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李屏、黃暖、賴昭明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3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暨依補正之繼承人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8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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