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70號
- 原告
- 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培仁
- 被告
-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道(原名: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裁定命於送達原告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