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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柏家

聲請人
益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代理人
林柔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因原末日115年5月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次工作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盛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0-NY-0000019 1 1,75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90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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