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益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津
- 代理人
- 林柔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因原末日115年5月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次工作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盛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0-NY-0000019 1 1,7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