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 抗告人
- 林 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抗告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抗告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