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 原告
- 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禧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翁廖禧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