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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
秋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法院書記官江 婉 容~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方元書局洪啟昌│玉山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拾伍萬壹仟柒佰│AD八一一三0八│││ ││││柒拾元│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