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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

抗告人
林 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4476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