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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競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
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禧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廖禧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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