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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
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0五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大安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壹仟玖佰捌拾壹元│AH0三六六一三│││ │限公司 蔡茂昌│行│││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二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