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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三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三四號

聲請人
華磁票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肆萬肆仟肆佰叁拾│UA0一0六五九│││ │司│行││陸元│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三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