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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告
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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