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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告
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