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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六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三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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