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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

陸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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