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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
欣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T48┌──────────────────────────────────────────────────────┐│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0五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立坤工程有限公司李│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陸萬壹仟捌佰元 │AC六四六000│││ │光誠││││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