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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九號

聲請人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十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玖萬元│EA0七七九八二│││ │劉邦仁││││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