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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
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七十之一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盧寶琴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一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彰化銀行敦北分行 │彰化銀行敦北分行 │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五0二五五七│││ ││││零捌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