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
陸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
陸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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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