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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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