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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三號

聲請人
米迦勒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芳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米迦勒傳播事業股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八十九年八月六日│壹佰零陸萬零捌佰│CHA0八八一八│││ │有限公司甲○○│孝分行││元│二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