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八五號
- 聲請人
- 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七十之一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送
- 代理人
- 盧寶琴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一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彰化銀行敦北分行 │彰化銀行敦北分行 │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五0二五五七│││ ││││零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