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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七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弘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溶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七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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