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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告
新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倫
被告
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尚未繳納,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書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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