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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謝明珠蔡政哲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被告
佳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查原告總行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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