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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
網際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亞洲上線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松南分│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貳萬伍仟元│AY00一九一四│││ │司│行│││七││├─┼─────────┼─────────┼───────────┼────────┼────────┼──┤│2│亞洲上線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松南分│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貳萬伍仟元│AY00一九一四│││ │司│行│││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雯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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