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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捌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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