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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新台北邁視歐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朝福
送達代收人
傅信元
被告
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隆民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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