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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告
宏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再

           (送達代收人 黃永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捌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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