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告
宏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再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黃永琛律師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薛中興

~B書記官 王宜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