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邱新福張靜女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濤
被告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樸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