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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立得電腦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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