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488號
- 原告
- 義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 一 人
- 複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被告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