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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0號

上訴人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0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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