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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晉泰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面額新台幣伍佰壹拾伍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一紙,保證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款、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下同)參仟萬元為限額之範圍內,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九筆共計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元,上開各筆借款約定之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僅獲部分本金肆拾貳萬元及部分利息之清償外,被告並未依約繳息,屢向被告催討,亦未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及其法定利息。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各一紙,借據九紙、授信申請書及授信核准貸放資料錄單各九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一紙,保證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款、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參仟萬元為限額之範圍內,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九筆共計壹仟伍佰捌拾貳萬元(各筆借款約定之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僅獲部分本金肆拾貳萬元及部分利息之清償外,被告並未依約繳息,屢向被告催討,亦未置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各一紙,借據九紙、授信申請書及授信核准貸放資料錄單各九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亦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且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均有明定。查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有如前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乙○○、甲○○○為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對被告晉泰企業有限公司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借款壹仟伍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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