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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
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增郁
訴訟代理人
陳玉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第一銀行營業部│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壹拾伍萬捌仟捌佰│BA八四0七五四│││ ││││伍拾柒元│七││├─┼─────────┼─────────┼───────────┼────────┼────────┼──┤│2│第一銀行營業部│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壹萬柒仟貳佰捌拾│BB0六一0五九│││ ││││元│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