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六二號
- 原告
- 中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吉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聯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聯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