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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宇宙光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整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伍拾陸元整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叁拾陸元整合計 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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